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专注服务17年的银驹物业 | 发布时间: 1085天前 | 35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二)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四)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五)其他危及房屋安全使用、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五条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将已拨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

(三)将已拨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使用人应当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账目管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鼓励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分摊列支的业主,可以推荐代表参与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时,分摊列支的业主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监督服务专业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