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专注服务17年的银驹物业 | 发布时间: 1178天前 | 26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住宅小区专有停车位停车收费,由所有权人、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有车位使用人共同协商确定。

  住宅小区用于车辆停放的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停车场主管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调整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清除、更换原有交通标志、标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进行调整: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完好清晰;

  (二)在醒目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监督电话、营业执照及收费标准;

  (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四)停车场安装使用的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机)应当依法检定,经检定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

  (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驾驶人在使用停车场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车辆电路,做好驻车制动;

  (二)按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

  (三)专供小型车辆停放的停车泊位不得停放大型车辆;

  (四)不得有其他妨害停车场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停车场设置障碍妨碍车辆停放;

  (二)损毁停车场设施;

  (三)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范围或者将停车场挪作他用;

  (四)其他危害停车场设施或者妨碍停放车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和有毒工业原料的;

  (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装载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危险品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停车场建设单位与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同步配建、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